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一、2018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二、民間借貸的好處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優勢:1、手續簡便。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經過簽訂合同、辦理公證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2、資金隨需隨借。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3、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門檻低,顯然更加適合于小企業。4、資金使用效率較高。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使用頻率高的特點。在進行民間借貸的時候,一定要有高度的警惕,在民間借貸中,利息是比銀行高出很多的,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并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
法律客觀:一、充分認識《規定》出臺的意義《規定》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等各項重大戰略決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總結長期以來審判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規定》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據,將為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維護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正確把握和理解適用《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二、及時組織學習培訓《規定》從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時間短,任務急,為使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盡快準確理解掌握司法解釋的內涵,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盡快及時地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三、適用《規定》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鑒于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規定》也不是針對現行某個專門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制定的專門性規定,在《規定》正式實施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二)本《規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定》;(三)本《規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定》;(四)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定》進行再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的意義是什么,國家政策也在不斷的變化和改革,但是主要方向還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對很多中小型企業給與大力的支持,保證中小企業的發展,對借貸的規定就是在保證中小型企業再融資過程中能夠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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