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把車借給別人,出事故后,車主應該承擔責任。從法律上來講,借車這事本身是有風險的,作為車主,是有連帶法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借車給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駕駛員承擔,車主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判定車主“無過錯”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借車人須擁有合法駕照,并且未過期、吊銷。
2、借車人所借車輛須是其駕照的準駕車型。
3、借車人不得在駕駛時存在飲酒、吸毒等法律禁止行為。
4、借車人無肇事逃逸等行為。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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