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車超載處罰標準是什么?
超載對汽車的使用壽命危害極大,會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離合器片燒毀、車架和鋼板彈簧斷裂等。超載也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造成爆胎,導致車輛突然轉向。超載也嚴重影響汽車的轉向性能,造成轉向沉重,容易引發側翻事故。因此,國家相關法律已經制定了對貨車超載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負載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負載不得溢出或散落。”第92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后不更換運輸單位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超限和超載的區別
很多人傾向于把超限和超載混為一談。其實他們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超限:指車輛荷載超過公路極限值。主要研究車輛荷載與公路的關系,特別關注公路的正常使用。超載:指裝載貨物時,車輛超過車輛額定載荷。驗證超載的主要關注點是車輛的性能及其導致的駕駛安全。超載和超限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不同的: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裝載質量小于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超載1200公斤;超限標準技術參數根據公路設計技術標準確定,不同等級公路(含橋梁)設計荷載限值標準不同。
2.超載和超限是不同的: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都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同時存在貨物裝載和旅客超載;但是超限只存在于貨物運輸中,客運沒有超限規定。
3.超載和超限執法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超載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超限執法的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另外,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沒有綜合執法授權,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遵守自己的法律,不能越權。
4.超載的法律責任與超載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超載的法律責任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5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與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罰款或者警告同時吊銷一個月以下駕駛證,因此超載只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第七十五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超過限額的法律責任為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道路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過限額在行政法和民法上具有雙重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對貨車超載的處罰。不同類型卡車的實際載重量不同。在判斷是否有過載行為時,往往需要結合負載的重量。一旦確定超載,一般是對司機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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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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