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曬糧導致交通事故 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鄧軍是山東省某高中的班主任,每天都要早出晚歸。作為負責人的他,每天晚上都要等到學生下了晚自習,他才騎著自行車往家中趕。 鄧軍所在的這所高中建設在城鄉結合部,學校旁邊新修建的大橋,每年到了秋收時節,這里就成了附近農民曬糧食的"打糧場"。今年夏天,當地農民在收割了小麥之后,像往年一樣,又把麥子拉到了寬闊的大橋上,希望在天氣好的時候,在這里給小麥脫粒。 一天晚上,鄧軍像往常一樣,下了晚自習后騎車往家趕。在剛結束的自習課上,鄧軍班上的尖子生給他出了個難題,他一時回答不出來,在回家的路上也一直思索這個問題。鄧軍心思沒在看路上,大橋上堆得小山高的麥秸稈,他也沒有看見,騎著自行車一頭撞了上去。草垛撞上去沒什么關系,但是鄧軍倒下的時候,胳膊正好碰在了大橋的扶手上,使得手腕骨折,當時就被放學回家的學生送進了醫院。后來鄧軍的家人打聽到,當天有兩家農民在大橋上打糧食,一共堆了四五個草垛,但是事后誰也不承認使鄧軍受傷的草垛是自己家的,鄧軍無奈之下,只好自己支付了醫藥費,治療傷病。 案例分析 時福茂:法律作為一個重要的規則,用強規律來保證這種規則的實施,體現了國家的意志。一個道路對大橋的通行、對人的生命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這種情況下法律有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保護條例以及2004年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實際上國家有很多法律在保障交通、道路正常的行使或者正常的運行。但是很多人可能不是特別看重國家的法律,村規可能遵守,上升到法律反而覺得離他很遠的,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所有的涉及到人身財產安全的東西,實際上都會找到法律的根據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6條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清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柴曬糧,明確指出打柴曬糧。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有明確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都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的活動。 這條路是通行的道路,這個時候往路上放草垛肯定是違法的。我們都知道如果一個汽車停在路邊,后邊有追尾的什么責任呢?追尾的可能是全責,但是如果這個車停的不是應該停車的地方,這樣的情況下就不是后面的全責了,就可能要分擔責任。所以在這個案子里面實際上他騎車也沒有那么快,為什么還能撞上去呢,就是因為晚上天比較黑,再加上農村很多地方沒有路燈,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的責任就是草垛。草垛的主人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就這個案件的條件來看,晚上又是平時正常行使的道路上有了柴禾垛,尤其又是在橋上這種情況,所以應該是由草垛的主人來承擔全部責任。 責任劃分 時福茂:法律上有一個連帶責任的概念,什么叫連帶責任?就是兩個人同時對一個人承擔賠償責任。A和B要對甲承擔責任,A和B是互相連帶著的。在本案當中因為兩家都在道路上放了草垛,那如果兩家互相推脫,這種情況下只要鄧老師能夠證明自己是因為草垛的原因最終導致受傷的就可以了。這個草垛可能是任意一家的,但我們可以直接起訴兩家,如果他們之間互相推脫,誰也沒有證據說不清,那么兩家將一同承擔責任,需要給鄧老師賠償。 路上打曬糧食危害多 其實在公路上打曬糧食也有很多的危害,會直接降低糧食的品質,來回過的車、尾氣、汽油等都會對糧食造成污染,所以我們不應該在道路上打場糧食的。 若遇到道路較窄的道路,打柴曬糧可能會引起車輛剎車不靈,同時由于占用了一部分道路,影響了道路利用率,貨車或者車輛超車時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麥子干了之后很硬會打滑,所以從農民朋友本身來說,在公路上曬糧食會使糧食的品質降低,也是得不償失的。
道路曬糧食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歸誰
一、道路曬糧食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歸誰
1、道路曬糧食造成交通事故責任應當由晾曬糧食的行為人承擔。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案占用公用道路曬糧食的行為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路上有障礙物引起事故誰的責任
道路上障礙物導致受傷應該是導致路上有障礙物的人賠償。具體分析如下:
1、由于人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現坑洞或隆起部分,導致機動車輛翻車、撞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或路面存在異物,機動車碾過時,使其飛起砸傷行人,砸壞物品造成的財產損失,機動車一方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機動車方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
2、如果是私人隨意堆放的話,可以找物品的主人承擔責任。公路上的障礙物,要看是因為什么原因放在那里,如果是用在那里提醒別人注意的那種施工之類的路障,那個是自己要注意避免的。如果造成他人損傷,應承擔賠償的責任。該行為不屬于故意傷害,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一般的是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的,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上所述,在有障礙路段,如果一車先進入障礙路段,而對面的車沒有讓行,從而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會判定后者全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因公路上堆土造成事故誰負責
法律分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的侵權責任人包括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的行為人和道路管理者。兩種承擔責任的要求是不同的。道路管理者的責任承擔要求道路管理者證明自己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而行為人并沒有特殊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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