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撞死逃逸判幾年
看情況來判刑,開車撞死人逃逸的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或者負事故同等責任,但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一般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會出現如下情況
第一是,如果機動車無責任,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么民事責任的承擔呢則是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來按照無限額的方式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是,機動車有部分責任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是承擔刑事責任或者相關的民事責任。那么這個情況呢就需要介乎他的這個責任的主次。
二、肇事逃逸認定的要件如下: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是為了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先前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并非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三、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如下: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箏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界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界定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方法有三點。具體如下:
(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3)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刑法上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刑法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交通肇事罪中所指的只要是發生在航空,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交通運輸和水陸交通運輸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對特定主體在航空運輸和鐵路運營中發生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必須存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在交通肇事罪中,違規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2)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違章行為與發生的嚴重后果之間應該也必須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雖有違章行為的存在,但無嚴重后果,或發生了嚴重后果,但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都不夠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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