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有什么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兩類:
1、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借助于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于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于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復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借助于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
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
2、是當事人采取配合的態度。
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并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
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種先后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采用推定告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衛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什么意思?
不是
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下達后,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了整改還得繳納罰款么?這樣的文書下達后,是表示行政處罰已經形成必須繳納么? 給你看看這個吧~~~~~~~~~~~~~~~~: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 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 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 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 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 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 ,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 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 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 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 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 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 拍賣款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 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這是公平公正的表現,目的是給被告知人申辯的時間。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如果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的內容有疑問,需抓緊時間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或提請聽證;如果相對人沒有疑問或放棄上述權利,行政機關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入實質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否是行政處罰文書
嚴格來講,告知書屬于行政處罰程序性文書,不屬于決定類文書。告知是處罰前必經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在處罰過程中作出的,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因為擬處罰的內容未經處罰機關領導簽批。簽批之后,不出意外的話,其主要內容一般與處罰決定一致。
不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要先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提前告知行政處罰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這是行政處罰的兩個程序。
處罰文書就是處罰決定書
告知書是告知你處罰內容,你可以根據告知書的內容提出陳述申辯,如果是聽證告知書可以申請聽證,但要看清楚期限,一般就三天過了視為放棄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和 行政處罰決定書 都 屬于 行政處罰文書 。但是 兩者 的作用 不同。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是什么?
為了避免行政執法機關未告知當事人就單方面作出了處罰決定,從而使得當事人因為不知情而失去了為自己辯解申訴的機會,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處罰執法機關應當在事前就提前告訴被處罰人處罰的原因和依據。那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是什么呢?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時間和內容
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告知后,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可以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下達,也就是說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因鑒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間。
處罰事先告知的內容應包括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事實是指案件發生后能夠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一切真實情況,在法學理論界將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用證據證實的案件一切真實情況,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中所指的事實是法律事實,是有資格的行政主體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搜集的證據予以證實的事實,在證據的要求上必須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三性”基本特征。理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掌握的事實對當事人的行為所作的定性,也即案由,如“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就是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必須是經過立法程序設定并經公布為公眾所知悉,沒有處罰設定權的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以及聽證權。
從上述文章看我國對事先告知的時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要求其內容必須告知詳盡,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讓被處罰的當事人能夠有充足的時間維權。小編提示,如果還有疑惑的地方,歡迎在線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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