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么
證據的分類是在理論上依據特定標準對刑事證據進行的區分。法理層面的證據分類包括:
1.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這是根據證據的來源進行的分類。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傳來證據則是從原始證據派生而來的證據。
2.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這一分類是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來劃分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則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這是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的證據,如證人證言,而實物證據則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式或外部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 本證與反證:這一分類是根據證據提出的主體及其證明責任來區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而提出的證據,用以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反證則是相對于本證而言,指當事人不負有證明責任,而用以證明對方所主張的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 當事人的陳述
- 書證
- 物證
- 視聽資料
- 電子數據
- 證人證言
- 鑒定意見
- 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被用作認定事實的依據。
簡述五種我國證據的理論分類
法律主觀:
(一)證據種類也稱證據的法定種類: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種類國家局28號令把證據分為以下7種法定種類: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二)學理分類證據的學理分類就是證據法學上對證據所做的理論上的分類學理上的分類有很多種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本證與反證等等這里不一而足。因為有些分類是理論上的深入研究,根據我們辦案實際能經常應用到的我著重和大家介紹一下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還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先說說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1、根據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所謂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這里講的來源于案件事實,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下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來源于原始出處是指證據直接來源于證據生成的環境。如:我們在現場查封扣押的從事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違法產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所謂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取的證據材料。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如:各種復制件,復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等。需要說明的是區分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標準是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者原始出處而不能以證據本身的表現形式是否為復制品來劃分。如:非法印制的商標,是經過復制或復印的,但不能認定為傳來證據,還有復寫生成的合同,購物發票在進行這類處罰的證據確認時,不能根據一些小道消息或者辦案人員的武斷判決來確定這類事件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收集,進行認真的比對和當事人的確認后,才能對這類證據予以確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證據的分類依據包括來源、作用、表現形式和證明關系。法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筆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學理上的證據分類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前者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后者非直接來源。證據作用分為有罪與無罪證據,前者證明犯罪事實,后者否定犯罪事實。證據表現形式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前者以人陳述為主,后者通過物品性質體現。證據證明關系分為直接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間接證據需結合其他證據。證據分類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證據的性質與作用,為刑事訴訟提供支持。
證據的來源分類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傳來證據間接來源于案件,屬于第二手材料。原始證據為第一手材料,而傳來證據通常被稱為第二手材料。我國的傳來證據概念與西方國家的證據分類理論中的傳聞證據概念有所區別,傳聞證據僅適用于言詞證據,不適用于實物證據材料。
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證據可以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有罪證據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無罪證據則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起到關鍵作用,幫助法庭確定案件事實。
證據的分類還可以根據其表現形式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言詞證據通過人的陳述體現,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雖有書面形式,但實質上是鑒定人對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的個人意見,需要在法庭上以口頭形式解釋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實物證據以物品的性質、外部形態、存在狀況及其內容體現證據價值,包括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等。勘驗、檢查筆錄作為實物證據,是因為它記錄了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觀察到的情況。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則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證據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是否為被追訴的人所實施。間接證據則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證據的分類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證據的性質與作用,為刑事訴訟提供支持。通過證據的分類,可以更好地組織證據、評估證據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從而更有效地證明案件事實,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么
1. 證據分類是在理論上對刑事證據按照不同標準進行的分類。
2.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包括: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本證與反證。
3.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分類依據是證據的不同來源。
4.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依據是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
5.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分類依據是證據的表現形式。
6. 本證與反證的分類依據是證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出。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
8.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
刑事證據理論分類(證據的理論類型及分類的意義)
刑事附民申請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肋骨骨折刑事鑒定(二根肋骨骨折司法鑒定輕傷)
責任認定書“落地”后仍有糾錯機會?三日復核期是關鍵(交通責任認定后可以進行復核嗎)
刑事涉案財物鑒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