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30年不變指的是:農村的土地承包將會繼續順延30年的時間,并且保持土地的承包關系不變,這樣一來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土地和農民之間的權屬關系不會改變。
當然這樣做的好處主要還是有利于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村的土地更好的流轉出去,發展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
擴展資料:
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30年不變指的是:農村的土地承包將會繼續順延30年的時間,并且保持土地的承包關系不變,這樣一來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土地和農民之間的權屬關系不會改變。
當然這樣做的好處主要還是有利于農業的發展,促進農村的土地更好的流轉出去,發展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
擴展資料:
從90后到現在的10后都都沒有土地的分配權。但國家針對農民的土地進行了確權工作,從13年到18年的5年確權開展,為的就是保障農民和土地的權屬關系。
同時國家提出了確權到戶的概念,這樣一來只要是一戶人口中都可以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權。
新增人口的土地問題也得到了解決,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有利于農業發展的長期穩定。
如果農民想要進行土地的互換,那自然是可以的,只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那就可以進行土地的互換工作。國家對土地的調整原則是“大穩定,小調整”,這樣一來就有利于土地的長期發展過程。
現在國家也提出了“一戶一田”的原則,為的就是通過對農民土地的調整,并且通過小塊并大塊的原則,保證農村土地的效率能夠得到最大利用,并且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經營方式。
所以說現在國家對土地的政策還是很多的,相信在這些政策下,未來農業將會有更大的競爭力。
參考資料:人民網-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將給農民帶來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就已經明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
農村土地30年不變指的是耕地,其他如草地是30至50年,林地是30至70年。30年不變,是指在這30年內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就是說,在這30年內無論你家里的人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土地是固定的。但是,有幾種情況,村集體是可以調整或者收回土地的。
一是農民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的,土地應當交回村集體。不交的,村集體有權收回。
二是在承包期內有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土地的,必須經本村集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同時,還要報請鎮、縣政府批準同意。
三是如果村集體有預留的機動地,可以用機動地調整。
四是新開墾出來的土地。
五是農民自愿交回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30年不變是2002年8月29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拓展資料: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至少三十年不變。死人嫁女的 地不收回 。新增人口的承包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新增人口獲得土地的方法:
1、繼承。農村土地再延長30年的不變的情況下,將會依舊維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現實管理事實,那么新增人口便可以繼承家庭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當于變相獲得土地,當然對于只增不減或增人大于減人的家庭這一方法則行不通。
2、機動土地。第二輪承包初期多數村集體都有預留機動土地,以劃分給新增人口,若村集體內機動土地沒有劃分完的情況下可申請劃分機動土地。
3、進行小調整。農村土地30年不變只是說不進行大調整,當村集體2/3的村民同意后便可以進行小調整,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便可進行相關調整。
4、開墾荒地。當地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對周圍荒地、荒山進行開墾,雖然沒有有承包權,但可以享受一定的經營權。
5、土地流轉。實在沒有辦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又想要種地的情況下只能進行土地流轉,給土地承包人一定租金流轉土地的經營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新中國三次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分別為:
1949-1952年的土改;
1978-1984年的“大包干“;
1997-1999年落實“三十年不變“的延包政策 。
1997年國家出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即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止。
到2027年第二輪承包 期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
擴展資料:
在我國土地是國家的,是以集體的形式進行統一調配,承包責任制一般是3到5年為一輪,而不是30年一輪。3到5年簽一次承包合同,到期以后根據人口的增減重新簽訂。在現實中有的村是3到5年進行一輪土地調配!有的村,一旦有人去世或者戶籍遷出,到當年秋天就把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給那些增加人口的家庭。像這樣來回的循環,土地才能可持續發展,也充分的體現了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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