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據的理論分析如下:
法律主觀:
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證據的分類按證據來源可分為原始證灶含彎據和傳來證據;按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等。
法律客觀老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隱悶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據就是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事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就可以作為證據。可以作為證據材料的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通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么區別?一、什么是 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 訴訟 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種類 ,是指法律上根據證據的性質及特點對證據確定的類別。與學理上從不同角度對證據所作的區分即證據分類不同。中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證據有:物證;書證;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 民事訴訟法 和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于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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