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進行起訴嗎
可以起訴,但因為事故發生和責任情況都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所專以舉證會比較麻煩,除非屬先起訴,之后再補充證據材料。
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起訴嗎
半月前我媽被一個大型電動三輪車轉彎時掛倒,我媽騎的是小型電三輪在非機車道正常行駛,對方是在機動車道右轉發生事故,事后交警認定為我媽避險不當交警說事故太小沒有出據事故責任書,讓我們自己解決,沒有責任書我能向法院起訴嗎?讓對方賠償醫藥和各種費用。我要向法院出據什么材料準備些什么,知道的律師指點下,不甚感激。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是可以起訴的。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
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私了注意:
另外,現在輕微事故私了的情況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離現場后,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又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受害方可能會喪失訴權。
正確的做法是,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
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受害人也可以起訴。法院一定會立案受理內的。
但是,受害人必須提容交證據證明事故的責任人是被告一方。如果不能證明,法院可能會駁回受害人一方的訴訟請求。
這就叫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回》,而有其答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警應在調查后十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內雙方各執一詞時容,作為機動車一方由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你說的這種情況,交警遲延下達事故認定書的確讓人生疑,除了向上級反映,敦促早日下達事故認定書外,你也不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就舉證責任分擔上,會公平地分擔舉證責任,即由機動機一方舉證證明其無過錯或過錯較小,否則機動車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可以起訴,責任復認定書只是書證的一種制,比較有證據效力而已,你有其他證據證明對方應承擔責任的話,當然可以起訴,可以調取當時的交通監控記錄,現場照片,證人,電話,短信,錄音,和報案的時間地點出警人,保險公司出險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各項費用的收據等,只要證據確鑿,建議咨詢當地律師,幫助收集證據,可以起訴,責任認定書不是起訴的唯一條件,但是你起訴時需要證明對方有過錯責任的,只要能夠證明,當然可以起訴
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起訴嗎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現在輕微事故私了的情況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離現場后,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又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受害方可能會喪失訴權。正確的做法是,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能起訴么
可以起訴,但因為事故發生和責任情況都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所以版舉證會比較麻煩,除權非先起訴,之后再補充證據材料。
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私了,協議上一定要寫清楚,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對損害賠償協商處理內容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責任方不履行義務,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協議書,要求交通事故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訴。
是可以起訴的。你可以看看《道路交通法》,有明確規定,許多情況下,交警隊是內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容。而且認定事故責任的最終權利還在法院,這叫司法權,交警隊的認定屬于行政權,這種行為法理上叫行政確認。而司法權是高于行政權的,可以改變或撤銷行政的。因此,少了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會影響起訴的。還不明白的,可以郵箱咨詢:
[email protected]可以起訴!
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這是之前的不能受理,在2004年5月1日之前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缺失就不是一件可怕的事.
行!但你有足夠證據才行,要承擔舉證不力后果,
能,但是你要有主夠的人證、物證。但是建議你通過人證、物證在交警隊取得責任認定書,這樣起訴才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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