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結婚為目的詐騙會被判刑嗎
以結婚為目的詐騙會被判刑,受害人可以進行起訴來保護自身的權益。犯罪分子以結婚作為手段,來騙取另一方在自身投入金錢或者別的謀利行為,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歸還錢財。
一、以結婚為目的詐騙會被判刑嗎
以結婚為目的詐騙會被判刑,受害人可以進行起訴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以結婚為目的騙去對方的錢財在法律上只能算是詐騙罪,騙錢別人財物就是詐騙,在刑法中并沒有專門的婚姻詐騙罪,但是形成了以婚姻為由,索取錢財的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民法典》當中結婚的相關解釋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解釋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當中關于結婚的相關規定有,結婚應該符合男女雙方自主的意愿,并且男方的法定結婚年齡需要符合為二十二周歲以上,女方法定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以上。
已婚男騙單身女能要求賠償么
已婚男騙單身女,能要求賠償。如果存在婚外同居行為,則構成重婚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且過錯方應當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額的賠償;如果不存在同居行為,則沒有犯罪。如果涉及到詐騙錢財且騙取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則可以告其詐騙罪,并由公安機關立案。
一、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二、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民法典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騙婚的構成條件
在婚姻法中,對于“騙婚”的定義并未明確,但通常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婚姻為幌子,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類情況涉及詐騙罪。若騙婚者在締結婚姻時,故意隱瞞或虛構事實,通過要求支付高額彩禮等手段,最終在獲得財物后消失,此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中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另一種情況是指一方在婚姻關系中故意隱瞞不利條件,如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狀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信息,與他人結婚。若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協議離婚,并要求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定義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具體情節,詐騙罪的處罰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均處以相應的罰金。此外,對于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案件,還可能涉及沒收財產的處罰。
總的來說,對于“騙婚”的行為,法律上并未專門進行定義,但其涉及的詐騙罪等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婚姻關系的公正與合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無論是通過婚姻騙取財物,還是在婚姻中故意隱瞞重要信息,都可能觸犯法律,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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