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證據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事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了證據的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通過修改,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指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列舉了行政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一、物證、書證
物證是指與案件有關的實物,如犯罪工具、贓物等;書證則是指與案件有關的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如合同、信件、賬本等。物證和書證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或者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則是指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關于案件情況的陳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形式,對于認定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具有重要作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案件情況的陳述和辯解。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關鍵作用。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應當受到法律的規范和保障,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鑒定意見是指專業鑒定機構或者專業鑒定人員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出具的書面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則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制作的現場勘查、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些證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錄音、錄像等視聽信息;電子數據則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絡日志等電子信息。隨著科技的發展,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責任具有關鍵作用。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用于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具有較碧判悶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具有較客觀性。需要注意的是,書證與物證的區別在于“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口供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系,口供容易反復,時供時翻,這是口供與其他證據不同的顯著特點。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他言辭證據相比,鑒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勘驗等筆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對于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鑒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2、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3、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4、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7、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8、電子數據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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