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空墜物,不屬于派出所的管轄范圍,所以,派出所不會去劃分責任的。實際上我們國家規定了高空墜物,它確實存在著一種侵權行為,不屬于派出所的管轄范圍之內,所以派出所不會進行管轄,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去法院進行訴訟的,當然也可以私下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對于高空墜物派出所立案嗎
對直接進行高空墜物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法律上對于高空墜物的罰款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高空墜物的真正侵權人有的時候非常難以確定。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空拋物如果沒有造成人傷亡的,不承擔債權的責任,但這種行為也是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報警處理的。
如果“高空墜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公安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致人死亡,應依據《刑法》規定,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傷,追究過失致人重傷罪。因大風、暴雨等自然天氣導致高空墜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損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現場,投保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員會趕到現場確認。之后,保險公司會按程序要求墜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投保人的損失;若墜物無主,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總的來說,高空墜物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高空墜物的行為會造成很多安全隱患,也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F在園區物業也設置了警示牌,但歸根結底還是需要業主加強防范。如果墜落物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要求賠償。居民如擔心墜落物存在安全隱患,可向物業、居委會反映。
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相關規定,高空拋物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違法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當按照被害人的實際受害情況定論。如:高空拋物致人受傷或造成財產損失的,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于犯罪行為,加害人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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