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領證,現在父母逼我們離婚
我們在一起兩年了,因為老婆是農村的,爸爸一開始就不同意,但是我們覺著這個不是最重要的,父母總會為我的一輩子著想的,就在今年領證了,十一爸爸同意我們結婚,也去了她家商量結婚事宜,但是,回來后又不同意了,還逼我們離婚。我的家庭是重組的,爸爸也說了,錢都是媽媽手里,他沒有錢沒有辦法幫我們買房什么的,我們也準備先買個小房子,過幾年再換大房子,給爸媽接過來一起住,照顧爸爸,畢竟他年紀大了。但是現在爸爸給我兩條路,要么,離婚,要么,斷絕父子關系,時間非常緊迫,根本沒時間去解決。我自小在家就是個小透明,爸爸甚至不知道我多大了,該結婚了,還是他提到妹妹要結婚了,堂哥問他是不是忘了我的時候,停頓了半晌才想起我的 個人建議你不要離婚。
老婆是陪你一輩子的人,父母只是陪你前半生的,你的以后是和你老婆生活,而不是和你父母生活的。如果你的一生,連和什么樣的人睡在一起,都沒有自主選擇的余地,那樣的人生還有意思嗎?所謂的斷絕父子關系,也只是嘴上說說而已,因為在法律上他根本不可以斷絕的。再說,你父母對你一直不好,難道你那么大了,還需要犧牲你的婚姻去換取一點少得可憐的父愛嗎?連你多大都不知道的父親,我覺得這不值得你犧牲你的婚姻。
妹妹結婚是妹妹的事。
關于買房子,有錢就買大的,沒錢就買小的。和你老婆生活得開心就好。至于父母,我個人認為還是不要住在一起比較好,畢竟你的父母對你的老婆不好,若是住在一起,你就只能做夾心餅干了。如果有錢,就在你家旁邊給你父母買一套小房子就行了(還要記得名下寫在你的名下,不要寫在你父母的名下)。
兒媳不能生男孫公婆逼兒鬧離婚
陳小姐與黎先生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然而,因陳小姐已生育兩個女兒,且無法再生育,受到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公公婆婆迫使兒子黎先生提起離婚訴訟。近日,東莞第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準離婚。
黎先生與陳小姐相識于網絡,后在2008年正式結婚。2009年,陳小姐為黎先生生下一女,一家三口生活幸福。但2010年,黎先生突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聲稱陳小姐隱瞞了婚史和生育史。后查明,黎先生對陳小姐的婚史和繼女情況完全知情,并且對繼女視如親生女。黎先生之所以堅持離婚,實為父母逼迫。因陳小姐無法再生育,黎先生的父母要求他離婚。
黎先生內心矛盾,不想忤逆父母,也不想與妻子離婚,甚至想過帶著妻女私奔。然而,法官依據法律規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則法院將判決不準離婚。黎先生夫婦在法院作出判決后表示,將回家妥善處理與老人的矛盾。
法院認為,如果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離婚訴訟須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六個月后提出。在此期間,黎先生夫婦可利用時間加強與父母的溝通,妥善解決家庭問題。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黎先生夫婦得以繼續共同生活。
父母親逼子女離婚違不違法
您好,關于您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他人,所以逼迫離婚是違法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其中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離婚目前只有兩種方式,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工作人員都會詢問離婚的原因。如果您本人不想離婚,父母是沒辦法強制您解除婚姻關系的。
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經過立案,開庭審理,最后拿到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相較于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更多的解決夫妻間有爭議的問題,如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子女撫養權歸誰或債務該如何承擔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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