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十年離婚彩禮錢要退嗎
法律分析:彩禮是指男方為了和女方結婚,按照風俗習慣支付給女方或者女方家人一定數額的財物。彩禮與一般贈與的區別在于,彩禮的支付是有目的的,即為了結婚。因此,正常情況下,男女雙方既然已經結婚,則表明彩禮支付的目的已經達到。如果結婚后離婚,婚前支付的彩禮通常是可以不用退還男方。不過,為了公平起見,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況結婚后如果離婚,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給男方。一種情況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而不單是為了結婚登記。因此,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則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另一種情況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給付的彩禮是傾全家之力,支付完彩禮導致離婚。這種情況離婚則是需要退還彩禮。不過,如果男方起訴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結婚后并未一起生活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果男方有這樣證據,則女方需要退還彩禮給男方。另外,女方也不是要全額退還已收彩禮,而是需要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婚前婚后的花銷由法院綜合確定應當返還彩禮的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了彩禮錢要退給男方嗎
1. 離婚后,彩禮錢通常不需要退還給男方。
2. 除非在結婚時,男方因為支付彩禮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男方可以向女方追討彩禮。
3. 法律規定,婚姻應當是自由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同時,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對彩禮的返還問題有明確規定。
5. 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判斷。例如,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然辦理了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些情況下,彩禮可以被要求返還。
6.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返還彩禮的要求,通常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三年彩禮錢是否歸還給男方
結婚三年彩禮錢不需要歸還給男方。
但在以下情況下,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綜上所述,結婚三年彩禮錢一般不需要退給男方。但在以下情況下,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應當準予離婚。
結婚后彩禮錢要返還給男方嗎
一、結婚后彩禮錢要返還給男方嗎
1、結婚后,彩禮錢不一定要返還給男方。除非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才能拿回彩禮,否則無法拿回。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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