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房產公證給一方,離婚房產歸誰
需要按不同情況處理:
1、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部分贈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仍然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屬于贈與人婚前個人財產。
2、房產屬于婚后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贈與對方的:如果已經過戶并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于對方個人。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并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總的說來,如果房子公證的內容是針對房子的所有權歸屬的,那么離婚時房子歸誰根據公證內容確定;如果并未對所有權進行公證,則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內父母贈與財產離婚了怎么分?
婚內父母贈予的財產,如果父母明確表示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分割。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財產是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內哪些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方,其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多種因素。例如,如果贈與的財產屬于婚姻期間共同財產,且贈與給了善意第三方,那么在法律上,這種贈與行為通常被認為是有效的。
對于動產而言,一旦交付,贈與即為完成,贈與行為有效。但離婚時,受贈方需返還財產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若不動產尚未進行過戶,贈與行為同樣有效,但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若不動產已過戶給善意第三方,那么即便離婚,受贈方也無法返還財產,但仍需賠償。
如果贈與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且第三方明知此情況而接受贈與,那么這種贈與行為的效力可能存疑。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贈與無效,以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當婚姻關系中一方將財產贈與給外遇第三者時,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違反了社會的善良風俗,贈與行為被認為是無效的。受害方有權追回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單方贈與,那么這種情況下,單方贈與的行為是有效的。因為這部分財產原本就屬于贈與方的個人財產,贈與方有權自由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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