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需要怎么去處理
離婚時的債務處置,應依實際情況而定。
若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隨后承認的債務,亦或是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履行家庭生活日常所需的債務,均視作共同債務,須由雙方共同承擔。
相反,若屬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負的債務,則非共同債務,僅有欠債一方獨自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于離婚一方所負債務處理辦法
離婚時,若出現一方負債的情況,應以該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全額償還。
然而,若能證實此筆債務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責任,則應視為夫妻共通債務,在離婚時分攤至雙方財產中予以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離婚債務如何分配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扶養、贍養之責而產生債務,應視為共同責任,以共同資產償還。
2.以下類型債務不應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特定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1)夫妻間協議規定個人承擔的債務;
(2)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無撫養義務親友的債務;
(3)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投資經營所得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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