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親以后退親了禮金可以要回來嗎
男方訂婚后退婚的,是有權要求退還彩禮的。根據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退婚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彩禮可以退還,其他情況可以不退還。退婚滿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未在一起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即可退回彩禮,其他情況下可以不退還,其他情況雙方可以協商,酌情決定是否退彩禮。解決退婚退彩禮怎么退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于彩禮。屬于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于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下面三種情況就是需要退還彩禮的: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退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退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退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退婚彩禮需要返還。
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4、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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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退婚女方需要退哪些錢
退婚女方需要退還彩禮。
彩禮退還也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如下:
1、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了,一般不能要求退還彩禮,但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及其困難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訴求后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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