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應訴書怎么寫的范文?
離婚應訴書怎么寫是沒有統一的要求的,具體情況下應該如何寫答辯狀,要根據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證據及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處理。答辯狀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
1、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原告的證據是否合法、充足。
3、答辯人對本案的處理是什么意見(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等)。
4、最后應該由答辯人簽名并寫明日期。
另外,作為被告而言,答辯狀應該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后15天內提交,但也可以不提交,由被告在開庭時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進行答辯。
二、《民事訴訟法》對于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對于離婚案件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被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應訴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
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一般來說感情破裂的夫妻都會選擇離婚,離婚現象雖然不少見,但是離婚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這樣未來才不會后悔,下面看看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
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1一、什么是離婚調解書?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調解書不簽字有效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因此,離婚調解書必須由當事人簽字,離婚調解書不簽字的話是無效的。
三、離婚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2一、離婚調解書不簽收,會怎么樣?法院會判決嗎?
夫妻鬧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經過法院主持調解下,兩人達成離婚協議,雙方都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法院制作調解書過程中,男女雙方發生爭執,雙方矛盾不可調和。在法院送達的調解書時候,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那么案件會如何處理?法院還會判決嗎?
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因此,離婚糾紛案件中,如果男女雙方調解的結果是自愿離婚,那么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過當事人簽收后等同于離婚證。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的情況下,這份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要進行審理判決。
二、特定情形下,不簽收調解書,調解書也發生法律效力。
假如當事人在調解時候,選擇了調解協議在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并記入筆錄,法院經過審查確認后,記入筆錄,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確認并具有法律效力,還有明確了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這種特定情形下,調解書不再是簽收后才生效,而是調解達成之日發生效力。
三、當事人在調解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當事人需要了解簽訂調解協議時候,是否知道且同意各方簽名或者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審查確認并記下筆錄。
3、法院制作筆錄或者調解協議,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必須要簽名或者蓋章。
4、調解書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的時候,當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異議。
5、注意調解書是送交還是送達。一般情形下,調解書生效時間是送達之日生效。而特定情形下,調解協議達成一致為生效時間,調解書送交是不產生效力。
6、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存在明顯顯示公平,非真實意思的,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千萬別簽離婚調解書3一、什么是離婚調解書?
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于離婚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制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即在法院調解后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由雙方簽字認可的離婚調解書。
二、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有什么聯系?
離婚調解協議和離婚調解書都是一方起訴到法院離婚時,由法官居間調解產生的文書。這兩者有密切的聯系,沒有本質性區別。
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先讓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然后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后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三、簽了離婚調解協議,可不可以拒收離婚調解書?
簽訂調解協議后,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后反悔,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的,離婚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出具離婚判決書。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即:離婚調解協議上約定“離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訂捺印時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不影響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四、離婚調解書不簽字有效力嗎?
離婚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那么離婚調解書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的調解也就失敗了,這時人民法院要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及時判決離婚案件。
五、離婚調解書已經簽收了,可是后悔了怎么辦?
當事人拒收離婚調解書的,不影響離婚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離婚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離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六、離婚調解離婚書的有效期是2年嗎?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生效后,是不存在所謂“有效期”一說的。 生效后,對于特定事項,永遠有效。
這里所謂的“2年有效期”是指離婚調解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有隱匿、毀損財產的,可以在2年內起訴,要求重新分配。
2、離婚調解書生效后,可以在2年內申請執行(一般調解結案的,都會自動履行,不存在申請執行的問題)。
3、對離婚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期限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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