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男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與男方協商好。夫妻離婚后,原則上女方要搬走。如果女方沒地方去,也沒有住處,自己暫時也沒有錢租房住,經協商住男方家也應該可以。否則還是盡快搬走為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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