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有什么用,要留著嗎
離婚證具有如下作用:在婚后,如果一方需要遷移戶口的,可憑離婚證辦理,辦理夫妻房產過戶的,也要用到離婚證。涉及財產糾紛的,離婚證可作為證據使用。
所以離婚證留著是有用的,需要保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離婚證有什么用?
離婚證要留著,作用有:當事人需要再婚或者進行共同財產更名過戶、遷移戶口的時候,需要出示離婚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再婚后,之前的離婚證沒用,除非對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需要向法院起訴的,需要作為婚姻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用途及留存與否
離婚證具有重要作用,它作為夫婦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書面證明文件。
在諸如二次結婚、共同資產變更過戶,以及戶口遷移等情況下,離婚證都是必不可少的憑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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