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經偵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經偵立案標準如下: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部分個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部分個人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立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立案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等。
經偵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這種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并非主觀臆測;
2、對于犯罪行為,需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涉嫌的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已經達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3、該案件屬于該轄區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后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過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對該案件不會予以立案,并且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
經偵大隊立案標準一、經偵大隊立案標準是什么
1、經偵大隊立案標準為:
(1)有犯罪事實;
(2)符合管轄范圍;
(3)犯罪金額達到立案的要求等。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經偵大隊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是什么
經偵大隊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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