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有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嚴格意義上講,雙方離婚后女方沒有居住權,但是如果女方離婚后居無定所可以要求男方提供適當的經濟幫助,該幫助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權或者居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女方居住權的新規定
離婚后,關于女方居住權的最新法規明確指出:
若雙方無出資約定,其權利即為無償;
若需設立,則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注冊。
自注冊之日起,居住權正式生效。
此外,該權利不可轉讓或繼承,也無法將設權房屋進行出租,除非另有約定。
當居住權期限結束或持有人離世,居住權隨之消失。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后無房居住怎么辦
離婚后無房居住,這一困擾確實讓很多人感到焦慮。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若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在離婚后若因無房居住而請求暫住,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支持,但一般支持時間不超過兩年。
對于無房一方因經濟困難而租房居住的情形,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這種幫助旨在解決無房一方的居住困境,減輕其經濟負擔。
在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特別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法律鼓勵雙方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以確保公平正義。
總的來說,離婚后無房居住的問題,法律為無房一方提供了一定保障。無論是通過法院的判決還是雙方的協議,都旨在確保無房居住的一方能夠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獲得必要的幫助和支持。通過這些規定,法律不僅關注了離婚雙方的權益,也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
離婚后沒有房產居住要怎么處理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所謂“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另一方給予的一次性幫助。
(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2)如果離婚時,一方無住房的。離婚時一方沒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用自己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居住權或所有權,幫助對方解決住房困難。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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