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探視權規定一個月幾天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時間規定:探視權的時間可以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一、離婚孩子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
一般探視權規定一個星期一次,一個月也就四次,但這不是絕對的,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以及學習時間,所以一周一次為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么情況下探視權會被取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視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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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對子女探視的規定
在法律規定方面,關于離婚之后孩子探望權的具體事項如下所述:
在離婚案中,涉及子女撫養責任分配的,直接負責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享有探望權利,且另一方需承擔保證探望順暢的協助義務。
對于探望方式和時間的安排,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共識,法庭有權提供公正裁決。
在特殊情況下,倘若父母的探望行為可能損害子女身心健康,法庭有權依法暫時終止探望活動,但在原因消除后,應恢復探望。
夫妻離婚后子女探視權的權利有哪些
父母離異后,未實際撫養孩子的父/母享有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訪、聯絡、聚會、交往以及短期共同居住等活動的權力,這便是我們常說的“子女探視權”。
從法理角度分析,這類權益源于父母對于孩子的親權。
只要親子關系依然存在,那么探望權便應為非撫養方的法定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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