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第一類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五項,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情形。
一、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其實被法院支持的離婚理由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民法典》明確列明的,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些事由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即可以據此判決離婚。這些理由共有五項,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情形。
在《民法典》中這一個兜底的條款,比如說以隱瞞的身份騙取結婚,或者因疾病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影響到夫妻生活等,諸如此類,能夠證明感情確實破裂的一些客觀的證據,也有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另外,軍屬們要特別留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不過實踐當中當事人通常難以拿出充分的證據,所以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并不是很高。
那第二類讓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中,最常見的是連續起訴二次或者三次的,這種連續起訴的行為本身,就能證明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給了雙方半年的冷靜期和修復期,但仍然沒有任何改善的,半年后隨即又起訴的,再結合其他感情不和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系。
通過連續起訴的方式由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系的,是目前全國范圍內離婚方式的主流。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不能判離婚
1、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而在六個月內,同一原告在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
起訴離婚的理由具體有哪些
第一類:民法典明文規定的離婚理由。這類理由在首次起訴時,如協商不成,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具體包括五項: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5、其他情形。《民法典》中還有兜底條款,如隱瞞身份騙取婚姻、疾病導致感情破裂等,這些客觀證據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特別是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除非軍人同意或有重大過錯,否則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第二類:通過連續起訴達到離婚的目的。最常見的例子是,當事人連續起訴兩次或三次,這種行為本身證明了雙方在第一次起訴后仍無改善,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判決解除夫妻關系。這種連續起訴的方式已成為全國范圍內離婚的主流方式。
法院不支持離婚的情況包括:1、女方懷孕、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現役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者除外;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六個月內同一原告未提出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忠實、信任、關愛、理解和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這是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美滿幸福的基礎。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
可以訴訟離婚有什么理由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明確指出,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經調解無效時,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具體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情感、離婚原因、當前夫妻關系及雙方和好的可能性等多方面綜合分析。以下為被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況: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難以治愈,影響夫妻生活。
2. 男方或女方在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婚后未治愈,影響夫妻生活。
3.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4. 婚前一方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結婚證。
5. 雙方結婚后未共同生活,無和好可能。
6. 包辦或買賣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長期未建立夫妻情感。
7. 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且無和好可能,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雙方未履行夫妻義務。
8.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教育無效,另一方起訴離婚。
9. 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 一方好逸惡勞、賭博成癮,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 一方因犯罪行為被長期監禁,或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另一方起訴離婚,且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
13. 一方遭受虐待、遺棄,或虐待對方親屬,教育無效,另一方不諒解。
14. 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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