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離婚公告費用是多少
繳納公告費300元,公告期60天。
如果被告失蹤,法院需要通過公告方式送達開庭傳票的,公告所需的費用按規定是要先由申請人(原告)承擔的,申請人可以將其列入訴訟費用,請求被告承擔。
二、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問題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委托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注意事項: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生效須先申請
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
如果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須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
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國內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國外的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想在我國生效必須先進行申請,還有國外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必須讓我國的人民法院對國外離婚判決進行判定之后,此判決才可以在中國生效。
一、民事裁定書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后,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后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后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說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二、民事裁定書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睹袷略V訟法》第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二)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托法院。委托送達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8.89.90條的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于一審判決的,還應說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記明。
(六)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民事裁決書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包括郵寄的方式送達,留置的方式送達,直接的方式送達,委托的方式送達,公告的方式送達還有轉交的方式送達,民事裁定書送達之后如果沒有異議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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