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離婚流程與費用是多少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 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 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 起草起訴狀;
2. 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 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 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 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 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 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起訴離婚需要經過怎樣的流程
起訴離婚須經以下程序:
首先,某一方當事人需向法院遞交離婚訴狀及相關證明材料。
其次,法院有權在接到起訴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裁定立案與否,且原告須繳訴訟費。
如法院同意立案,則將訴狀傳送被告方,被告應于收悉后十五個自然日內回復答辯狀。
若調解成功,法庭則無需再進行開庭審理。
倘若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則會安排開庭審判。
終審后,若法院認定雙方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便會作出離婚判決;
否則,判決不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流程
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流程: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交相關證據,等待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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