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您好。要先確定您希望通過什么樣的方式離婚呢。因為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會有不同的離婚手續。我就兩種不同離婚的手續,予您展開解釋:
一 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1、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2、審理。
(1)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1)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2)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3)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二 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就財產分割、債務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靜期。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何離婚新規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解釋是什么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對于離婚冷靜期的司法解釋是在這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天內,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愿意離婚的話,是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離婚的申請,但是具體還是要看實際情況的。 離婚冷靜期司法解釋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對于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自從這個《民法典》有改動之后對這個離婚相關的規定也有一些修改,也就是增加了一個離婚冷靜期,也就是在辦理離婚時如果有一方后悔或者不愿意離婚的話是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離婚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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