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關系(親子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relationships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
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為根據;后者稱為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為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
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法律分析: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系,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父母離婚以后,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父母離婚前后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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