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嫂可以提出離婚,但是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得經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否則軍婚很難離。
但是若軍人存在吸毒、家暴等情況的,一方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和起訴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分析:對軍嫂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請求,如果未經丈夫同意,會有如下限制:
1、未經軍人丈夫的同意,軍嫂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
2、不同與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軍嫂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時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在結婚后與他人同居的;
(2)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惡習卻屢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況下,只要軍人丈夫本身不愿意離婚,軍嫂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與軍人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
3、軍嫂單方面提出了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即使成功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決離婚,需要在審判時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來說除去軍人犯有的三種重大過錯外,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夫妻兩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軍嫂不過軍人與妻子聚少離多是常有的事情,何況對軍嫂單方面起訴離婚都不能以分居兩年和其他不確定因素為理由,那么在判決離婚時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也不包括上述兩種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限制的對象僅僅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丈夫只是曾經服過兩年兵役或者擔任過軍人職位,但是現在已經離任或退休的,軍嫂則不需要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
另外,軍嫂單方面提離婚也不是一定不能夠離,可以與軍人丈夫選擇協議離婚,法律在該方面并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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