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半個小時能辦完嘛
離婚手續半個小時能辦完。
公民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雙方提供的證件齊全且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處可以當場受理并發放離婚證,整個過程大約需要30分鐘。若雙方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將退回相關證件,并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這種快速辦理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且符合所有法定條件的情況。
離婚手續的流程:
1、雙方當事人需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提交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證件;
3、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并進行簽字;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愿進行確認;
5、如無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將出具離婚證。
綜上所述,公民在符合所有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協議離婚并在民政局提供齊全的證件,可以在大約30分鐘內完成離婚手續并獲得離婚證,但如果不滿足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證件并說明不予辦理的原因。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雙方同意離婚需要幾天時間能辦完
雙方同意離婚最少都需要三十日。如果雙方能夠協議離婚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后,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離婚就生效了。
一、雙方同意離婚需要幾天時間能辦完
雙方同意離婚最少都需要三十日。如果雙方能夠協議離婚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后,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離婚就生效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是合法登記過的夫妻,兩人已經領取過結婚證,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
(2)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3)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4)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已經確定好財務分割協議,子女贍養協議,以及其他離婚相關事宜;
(5)要求離婚的兩人其中一方或者雙方的戶口是當地民政局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6)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親自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7)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提供證件原件,且所有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證件。
若是在夫妻二人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通過協議方式離婚是最便捷的,對雙方當事人時間的耽擱也比較少。若是出現一方不同意的情況,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就只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不過法官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是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要多久
1、如果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記處去登記離婚,似乎半天即可辦完手續,但別忘記事前的反復爭吵、協商,及事后的財產分割交付等各種手續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
2、如果是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還有因為財產、子女撫養等糾紛,即使離婚五六年后仍在對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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