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冷靜期本本可以提前拿嗎?
離婚冷靜期本本是不可以提前拿的,離婚緩沖期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適用范圍:“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二、訴訟離婚的步驟是怎樣的?
(一)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開始訴訟程序后,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時,審判員先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然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議離婚是有冷靜期的,一般是需要當事人過了冷靜期之后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于離婚證也需要在辦理手續之后才可以拿到,因此離婚證是不會提前拿到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一下,只有擁有此證才能證明雙方的關系已解除。
離婚需要的證明如下:
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
注意:除了這些證明,還得滿足一些條件,比如雙方都得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都得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還得有離婚協議書等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離婚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離婚證當然是有本本的,就是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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