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調解一般會說什么
離婚法院調解一般會說的內容如下:
1、婚前基礎:雙方當事人如何認識、什么時間認識,通過什么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后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了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斗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后,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等。
4、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么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
協議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由雙方先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2、簽訂離婚協議書;
3、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離婚法院調解是一個旨在幫助夫妻雙方和平解決爭議的過程,法官會提出建議并協助雙方尋求共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一、法院調解離婚的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必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過程中,法院應堅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則,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必要時,法院可以與當地基層組織或有關單位合作,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和好或離婚協議。
二、調解離婚的結果
調解離婚可能有以下三種結果:
1. 調解后,雙方當事人決定和好,原告撤回離婚訴訟,訴訟結束。
2. 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根據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刻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隨之解除。
3. 調解無效,法院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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