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和死刑有什么區別
死緩和死刑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死緩則是適用于罪應處死但不必立刻執行的犯罪分子;
2、核準程序不同:死刑依法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而死緩則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3、執行不同:死刑一律處以死刑,而死緩可以依法獲得變更。
執行死刑的條件:
1. 對象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 必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3.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 在交付執行前,應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5. 執行前對罪犯驗明正身;
6. 執行方式通常為注射或槍決;
7. 執行完成后,由法醫確認罪犯死亡。
綜上所述,死緩和死刑在適用對象、核準程序和執行方式上存在明顯的區別。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并一律處以死刑。而死緩適用于罪應處死但不必立刻執行的犯罪分子,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并可以依法獲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什么是死緩
死緩是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執行死刑一種方式。適用死緩的條件為判處死刑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
死緩執行的法律效果有六;
1、兩年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2、兩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則由死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兩年內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由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兩年內故意犯罪但未被核準執行死刑,則重新計算死緩的執行期間;
5、對特定的暴力性犯罪限制減刑,規定其實際執行刑期的下限;
6、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在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終生監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條件是什么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后,根據條件可變更刑罰。若在兩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刑期將減為無期徒刑。若表現重大立功,則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情節惡劣,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原死緩刑期重新計算,并報最高法院備案。
對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判處死緩者,法院可決定限制減刑。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滿足減刑條件,其減刑范圍也可能受限。
被告被判死緩執行后,通常緩期為兩年。在此期間,無故意犯罪則減為無期徒刑。若存在故意犯罪,將視情節嚴重性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執行死刑的,原死緩刑期重新計算并備案。
死緩犯人在執行期間的表現決定是否減刑。無故意犯罪者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者,情節嚴重者,將被核準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者,原死緩刑期重新計算,并備案。
針對特定累犯及暴力性犯罪犯人,法院可決定限制減刑,即便滿足常規減刑條件,其減刑范圍也可能受限。
死緩犯人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者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情節嚴重,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者,原死緩刑期重新計算,并向最高法院備案。
對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判處死緩者,法院有權決定限制減刑。即使滿足常規減刑條件,其減刑范圍也可能受限。
被告被判死緩執行后,通常緩期兩年。在此期間,無故意犯罪者減為無期徒刑。存在故意犯罪者,視情節嚴重性決定是否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者,原死緩刑期重新計算,并向最高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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