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 離婚賠償是目前離婚案件中最多的,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可以要多少呢?
一、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痛苦、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老公出軌!婚姻危機!如何快速拯救婚姻?
二、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會經常碰到很多這樣的咨詢:我老公或老婆出軌了,夫妻一方有外遇離婚是否可多判?我們先看一下如下案例:
張某與李某于198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子女兩個,婚生兒女均已成年。2004年,男方出軌認識第三者并生育兒子一個。2015年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有過錯為由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離婚;2、夫妻共同財產按女方男方7:3的比例分割;3、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男方答辯表示同意離婚,但是財產分割不應該按7:3的比例分割,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
順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認為:由于女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不當行為,因此酌定夫妻財產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男方存在過錯,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在本案中,法院很明顯是根據男方存在過錯,從而酌定判決夫妻財產按照55%:45%的比例進行分割,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但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夫妻一方有過錯,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痹摋l法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無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可以多分。但為什么法院在判決時會存在無過錯方多分的情況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币约啊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奔暗谑龡l:“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上述這些的規定,均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無過錯方適當多分。換句話說,夫妻財產的比例分割,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以往的很多案例當中,很多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即使夫妻一方有過錯,也僅僅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夫妻財產還是按50:50的比例進行分割,但近年開始,越來越多的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過錯的大小對夫妻財產按不同的比例進行,證明這也是一種趨勢。筆者認為,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金,佛山地區的法院一般支持5萬元左右,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男方賠償女方,不足以體現對男方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夫妻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是可以提出要求財產多分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至于多少,要根據過錯的大小及法官的“心情”而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這方面的一個明顯例證。今天小編帶你了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內容有哪些。
一、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奸、嫖娼、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并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范疇。
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于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于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引起離婚,并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系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態態度。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二、賠償情形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鉆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么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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