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圍繞婚姻關系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既包含關于婚姻解除、子女撫養的身份關系約定,也包含財產分割的協議。不論雙方辦理離婚是出于何種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規避,《離婚協議書》均系雙方自愿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所有內容系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即使當事人假意離婚,《離婚協議》以及離婚登記也已經實際生效,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存在脅迫等可撤銷的情形,否則無論何種原因,一經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再婚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首先,協議的有效與否主要看它簽訂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如果簽訂時為有效條件,內容又不違法,那它當然是有效的。協議有效須具備的條件:,1.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2.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該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又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協議一方去世后,根據婚前簽訂的協議,另一方就不能再主張繼承對方的財產。,平均分配,再婚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和一婚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一樣的,然后再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不管你們是何種原因去離婚,只要是自愿離婚并且登記的那么離婚是有效的,所以這種情況沒有辦法認定為離婚無效。因此假離婚也具有法定的離婚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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