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哺乳期可以離婚嗎一、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1、哺乳期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除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外不能起訴離婚。確有必要是指女方存在過錯,或者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哺乳期是否能提離婚的幾種特殊情況
1、雖然婚姻中女方確實是懷孕了,而且也處于待產期,但是實際情況卻是這孩子并不是女方與男方所有的,而是婚外情、一夜情或者是出軌等女方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也就是說女方在婚后與別的男人通奸懷孕了的,法律上并不會限制婚姻的男方,也就是說男方可以提出離婚。當然了,這特指婚后,如果是女方婚前的行為導致,也不能夠成為男方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的理由;
2、女方有重大的過錯行為,甚至是犯罪的,比如說謀殺男方,又或者是對生下來的孩子狠心虐待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
3、生產之后或者還在待產的女方,突然失蹤而且完全找不到人的下落的,男方也可以提出離婚。
哺乳期能離婚嗎
哺乳期能離婚。哺乳期就是婦女產后哺乳嬰兒的時期,一般是十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應當是雙方本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是自愿的,子女、財產有適當安排的,發給離婚證書。
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即不是自愿離婚的,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夫妻關系破裂,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規定,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或者是在分娩后的一年內、終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的,男方除了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是不能向提出離婚申請的,但是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當然,自愿離婚的除外。
父母離婚后,往往會出現子女與父母一方分離,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監護權的歸屬一般按照“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說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子女還在哺乳期的,原則上是由母方撫養,即母方獲得子女撫養權。雙方對斷奶后不能達成協議的子女的撫養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哺乳期婦女離婚時,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由母親規定,在例外情況下,子女的監護權屬于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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