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雙方要恢復婚姻關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一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在查清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3、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要求變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理未發現訂子女撫養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根據當地生活標準,結合當事人的給付能力,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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