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結婚合法年齡是多少
女孩結婚合法年齡是二十周歲。
法律規定男生可以領取結婚證的法定年齡是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并且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
無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現在登記結婚年齡:
1、男性的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二周歲;
2、女性的結婚年齡不得低于二十周歲。
申請撤銷婚姻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男生可以領取結婚證的法定年齡是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并且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姻無效,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女人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周歲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為20周歲,男性則為22周歲。不過,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國女性法定年齡結婚是多少歲
中國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
女方要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必須達到結婚年齡,未達到結婚年齡的,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構會拒絕辦理,并且告知女方是因未到結婚年齡而無法進行辦理,讓女方達到結婚年齡后,再辦理結婚登記,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
女方未達到結婚年齡,通過欺詐手段確立婚姻關系的,該婚姻關系屬于無效,女方或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女方確實未達到結婚年齡的,會宣告婚姻無效;在審理時,發現女方的年齡已經達到結婚年齡的,會不予支持。
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男女之間就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登記結婚滿足的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自愿結婚。
未到結婚年齡結婚法律效力如下:
1、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2、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享受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3、未到法定婚齡結婚,解除關系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因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才屬于法院處理的事項。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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