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收入且無經濟來源,賭博、吸毒、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等等,不適合撫養的證據要根據個案搜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途徑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女方想證明男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應當提供男方存在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據,可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如下:對方有以下 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 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 的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 病,影響孩子成長的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 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 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 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 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 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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