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糾紛 可以協商處理。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 向法院起訴 解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遺產分配份額,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分割遺產; 2,向房產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起訴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起訴狀、房產證、被 繼承人死亡 證明; 3,起訴狀中重點寫明需要繼承房產的情況、繼續糾紛主要過程; 4, 法院判決后 ,繼承人拿法院的判決書、本人身份證、原房產證,到房產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客觀: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主要內容如下: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1994年后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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