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中止或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 侵權行為 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 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離婚后在如下法定情況下可以終止探望權:
1、被探望人死亡或探望權人死亡的;
2、被探望人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3、探視一方因為自己的探視而給子女造成嚴重影響的等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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