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 遺囑 無效。 《 繼承法 》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于 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繼承人 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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