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范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關于法定繼承的順序是在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法定繼承情形下,以下人員享有繼承權或享有多分的權利或者應當少分:,1.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房產時,可以要求多分;,3.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房產份額或房產;,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房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的含義是指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人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繼承。取得法定繼承資格的人是法定繼承人。
在我國,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能繼承。
法定繼承,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是一種法律推定繼承。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推定被繼承人生前愿意將自己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照近親屬親等的近遠、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進行繼承。
法律特征:
(一)法定繼承嚴格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上
親屬身份權是法定繼承的來源,法定繼承是親屬身份權的派生。遺囑繼承雖也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但遺囑繼承可以在較大范圍內不受人身關系的限制。只有法定繼承才與人身關系有嚴格、密切的聯系。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不容改變。但遺囑繼承與此不同,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變更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受遺囑繼承的限制。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作成合法有效的遺囑,就必須首先按照遺囑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能適用法定繼承方式。只有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因法定原因而不能執行或不能全部執行時,才能完全或部分地采用法定繼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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