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買房可以寫一方單獨所有。婚后買房,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后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后面標注了“單獨所有”。標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其程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后面有括號注明“單獨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法律分析:要分兩個方面來看,首先,從形式要件上,協議手寫雙方簽字或者按手印,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不侵害他人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從內容上來看,如果雙方約定的是婚內財產約定,那么一般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共同制與個人制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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