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離婚登記手續如下:(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檢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八)頒發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登記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__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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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離婚書。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所需證件手續如下:
一、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再婚遷戶口需要什么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辦理離婚需要什么
辦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材料具體如下:
1、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簽字的);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免冠彩色照片;
5、手續費;
6、到民政局就一定要雙方一起在場;
7、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8、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離婚程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系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離婚程序具體包括:
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具體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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