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算是實質夫妻嗎
是的,法律認為同居3年及以上的就算是具有夫妻之實。
我國不承認同居關系,早在2001年12月25日發布,并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就明確規定: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后的均安同居處理。
所以,上述同居四年,是不可能算所謂的"實質夫妻"的。
法制社會不講事實婚姻,只要求有結婚證的才算合法夫妻。沒有結婚證,就算是一輩子住一起也只能是非法同居。
同居4年算合法夫妻嗎?
沒證 就不算
沒領證住一輩子也不合法
不合法應當去領取結婚證
同居幾年就是合法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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