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后坐月子期間是否可離婚
人流手術后可以進入離婚程序,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可協商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女方孕期、產子一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無權提出離婚申請;
但若女方主動提出或法院認定男方要求合理,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象引產了該給多少補償費
這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懷孕是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導致的,女方去做人流不屬于男生侵權,因此就沒有賠償這一說法。
引產離婚補償標準是什么?
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引產離婚的補償標準,但是如果是雙方導致自己引產并離婚的,應當支付物質和精神賠償,具體的標準由雙方協商或者司法判決認定。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離婚賠償的范圍
《婚姻法》規定了4仲可以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夫妻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只有以上的四種情況才可以申請離婚賠償。離婚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賠償的程序有: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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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同居懷孕流產分手后可以主張賠償嗎
要看發生關系時是否存在他欺騙您的情況,比如他是否是有家庭的,但欺騙了您,您錯誤的處理您的性權利,若是此種情況,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正常談戀愛,無法要求賠償,可要求對方承擔一半的醫療費。
男女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應與合法有效的有區別,同居的男女雙方間不存在夫妻關系和夫妻間的扶養扶助等權利和義務。所謂保護婦女權益,應當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行為。女方在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屬于同居造成的后果,因無合法的婚姻為前提,故其請求缺乏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小三人流可以找男方要求賠償,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如果因為男方有小三導致夫妻離婚的,男方的配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男方進行損害賠償。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同居分手后要給予賠償嗎
從法理及立法原意來看,一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但雙方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生活方式背后所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女方剛做完人流能協議離婚嗎
1、孕婦流產后可以離婚,但是只有女方才能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產期間,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而想要在離婚中獲得法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以上四項所引起的離婚。
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1、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請求對方給予賠償。
2、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為,下列幾種侵害行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
3、另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及其由此所產生的離婚,必須與一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那么,一方同樣無權請求另一方賠償。其中的因果關系是鏈鎖的,即離婚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財產損失與侵害行為、離婚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且都必須在離婚時才有權提出。
4、另一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同時一方必須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過錯”實際上是一種根據法定的客觀事實推定的過錯。即只要發生了法律列舉的幾種行為就認定行為者存在過錯,而不管這種行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來的。如果雙方都作出了法律列舉的侵權行為,那么,就應當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侵權行為發生的順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導致后繼侵權行為的過錯減輕或消失。為了淳化社會道德風尚,只要雙方都有依據本法推定的過錯,雙方就都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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