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前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措施:1、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檢舉、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線索后,應當進行犯罪消息的登記并展開偵查。并向檢察機關報告。2、在初步偵查過程中,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登記后提交檢察院并移交獲得的全部證據材料。經檢察院批準后,轉入正式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分析:立案前的初查的目的是決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公檢法在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等材料之后,應該迅速地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立案,在這里的對所接受的材料的審查即是初查,初查是為了后面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作必要的準備,是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具有刑事訴訟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 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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