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夫妻離婚案件中,都有第三者的身影,婚外第三者破壞家庭關系,影響了社會風氣,為社會道德所譴責。在我國的婚姻法中,也陸續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對于離婚案件產生了指導作用,被譽為新婚姻法,即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那么我國現行婚姻法律制度對于婚外第三者有哪些特殊規定呢?首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處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系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不宜包括嫖娼、婚外情等情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規定排除了婚內一方起訴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僅能起訴另一方配偶要求損害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法律對第三者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有婚外情一方在離婚時可能會財產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的處理問題,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于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的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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